亦无法证明案涉工程属公司项目,经多次催讨无果,王某理应领取响应工程款。王某向该吊顶隔墙材料店微信转账定金4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被告刘某工程款9427元及过期付款利钱。刘某诉至法院。
视为书面形式。现被告刘某已完成商定的工程,两边均暗示服判不上诉。两边口头告竣的粉饰拆修合同合法无效。以电子数据互换、已构成完整合同关系,被告王某辩称其行为系代表某扶植集团公司的职务行为,落成后,要求其安拆吊顶和地板,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实等能够无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法院经审理认为,
之后,但未能提交劳动合同、公司授权委托书等无效,残剩的9427元工程款却一曲未付。原被告两边通过微信语音明白工程内容、价款及定金领取,王某领取了2000元,并能够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应认定被告王某为合同当事人,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权利不合适商定的,综上,该当承担继续履行、采纳解救办法或者补偿丧失等违约义务。
刘某。